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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参与充电桩的建设运营
发布时间:2023-02-20 21:24浏览次数:

如何规范参与充电桩的建设运营?

1. 相关政策法规

充电桩的相关政策法规是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规则提出,并在之后被不断细化及完善。截至目前,国家及地方层面已出台多份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充电桩产业的发展。我们现将国家层面的重点规范性文件总结如下:

如何规范参与充电桩的建设运营

 

2. 规范参与的关注要点

依据上述政策法规,结合充电桩产业的发展现状,立足于充电桩产业链条中的不同角色所需,各方主体后续规范参与充电桩的建设运营时可分别关注如下要点:

(1)充电桩生产企业:关注充电桩的“技术标准体系”、“产品质量责任”

技术标准体系

对于充电桩生产企业而言,应充分关注充电设施标准体系的建设及发展。充电设施标准体系是充电桩生产企业在生产充换电设施时的基本准则,也是判断充换电设施是否合格的重要参考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于2015年10月9日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及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11月4日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共涵盖“基础、动力电池箱、充电系统与设备、充换电接口、换电系统与设备、充/换电站及服务网络、建设与运行、附加设备”8个技术领域,合计58项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实施动态管理[2],随着我国充电设施领域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亦会不断补充完善,如涉及感应式充电技术、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技术等,对此,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

产品质量责任

自2019年起至今,电动汽车充电桩已被纳入各年度的《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作为重点工业产品予以监管。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则进一步指出要“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强化充电桩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由此可见,随着充电桩的不断普及,国家愈发重视充电桩的产品质量安全,充电桩生产企业基于主体责任考虑,生产相关产品时应注意符合最新技术标准,并可以考虑通过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降低潜在风险。

(2)充电桩建设企业:关注充电桩的“用地政策”、“规划配建要求”及“施工资质”

用地政策

土地是充电桩建设的基础。在充电桩的用地政策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35号文及73号文,国家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进行配建的同时优先安排供应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并简化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 鼓励在现有的各类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应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资产的要求。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政府供应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其他建设用地,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配建要求

关于充电桩建设的规划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35号文及73号文、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均提出了各地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多数城市在近年来已制定充电桩建设的专项规划,提出了因地制宜的分阶段建设目标。

配建标准作为充电桩建设的重要规划条件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73号文,国家层面已提出将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纳入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中,并提出了如下的原则性规定:

  • 对于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对于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充电站。

部分地区就充电桩配建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

  • 北京市规定[3]新建办公类建筑的配建比例不低于25%,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的配建比例不低于20%,其他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5%;

  • 广东省规定[4]对于新建公共建筑类项目(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办公楼、商场、酒店)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对于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的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充电桩配建标准未能达成的,存在导致对应建设项目无法验收通过的风险。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6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规定,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因此,充电桩建设企业在进行具体建设前应当关注所在地区是否对充电桩建设存在特定的配建要求,避免导致对应建设项目无法验收通过的后果

施工资质

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发布专门针对充电桩施工资质的文件,地方层面的多数文件对充电桩施工资质进行了模糊处理,仅提及“充电桩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而并未明确具体的资质要求,但亦有部分地区明确提出充电桩安装企业需具备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相关资质。以北上广为例,北京市规定[5]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上海市规定[6]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广东省规定[7]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据此,如果充电桩的施工主体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相应的施工合同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目前,已有法院判例支持“因施工人不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观点[8]因此,充电桩建设企业在进行具体施工前应当关注施工所在地区是否对充电桩建设施工存在特定的资质要求,避免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3)充电桩运营企业:关注充电桩的“用电价格政策”、“财政补贴政策”

用电价格政策

充电桩运营企业营收的主要来源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使用充电桩充电的费用,该等收费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电费,按照政府定价政策计收;二是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桩运营成本。

  • 关于电费部分:

    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简称“1668号文”)规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如下扶持性电价政策: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②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③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但根据我们截至目前咨询的结果,各地方实际执行充电桩用电价格政策时存在差异,如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仍基本按照1668号文的政策精神确定充电桩用电价格,而广东省则基本是依据广东省发改委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统一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

    另外,对于基本电费的收取,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已有部分省/市(如北京市、河北省、广州市)将免收基本电费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底。

  • 关于充电服务费部分:

    根据1668号文,“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未延续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部分地区已通知对充电服务费逐渐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经营单位可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如桂林市(自2022年3月1日起)、赣州市(自2022年10月1日起)等,但多数城市目前尚未出台正式文件确认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政策,故仍待进一步观察,不排除日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成为常态化。

财政补贴政策

除执行上述用电价格政策外,近年来,为配合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上涨,国家层面还陆续发布了多项财政政策鼓励支持充电桩建设及运营,加大对充电桩建设企业及运营企业的补贴,例如:

如何规范参与充电桩的建设运营
 

 

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应配套措施,例如:

如何规范参与充电桩的建设运营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已出台多项财政政策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运营的积极性。充电桩运营企业宜关注国家及地方层面的各类奖补政策,以尽可能减轻企业经营的资金压力,促成企业的良性发展。

(4)新能源汽车车主:关注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流程”、“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管理流程

由于当前仍存在“一桩难求”的现状,加之新能源汽车车企现多以“赠送充电桩”作为促销手段,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已成为众多新能源汽车车主的不二选择。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简称“1611号文”)及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明确了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流程,对新能源汽车车主在其所在小区内建设安装私人充电桩提供了具体指引。

根据《示范文本》,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查、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6个阶段。就私人充电桩的建设安装而言,首先是由新能源汽车车主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向所在区域的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企业会同车主(或者其委托的车企)、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供电方案;车主需按照供电方案组织充电桩建设;充电桩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由供电企业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并在之后由车主、充电桩建设企业会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充电桩验收和试充电确认;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桩维护保养。

虽然《示范文本》所列示的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但根据我们截至目前咨询的结果,各地供电局实际要求的充电桩报装材料存在差异,比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网上国网”App就“个人充电桩报装”要求提供的材料为“车位使用证明(车主产权证/车位使用协议/车位租赁之一)、产权人身份证明、物业允许施工证明、购车证明”,且经咨询后反馈车位使用证明并不以车主拥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为限。

由此可见,在新能源汽车车主在其所在居民区安装私人充电桩时,宜提前向所在区域的供电局核实、确认所需提供的报装材料,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工作反复。

安全管理责任

《示范文本》规定,“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桩维护保养。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或运营商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

《示范文本》所附的由车主、车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订的《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进一步载明,“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新能源汽车车主,新能源汽车车主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据此,在私人充电桩安装建设完毕后,新能源汽车车主作为私人充电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对充电桩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充电桩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但从规范管理及便利自身的角度,新能源汽车车主可以考虑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并可以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以降低潜在风险。

(5)物业服务企业:关注充电桩的“配合安装义务”

就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实践中存在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不予配合新能源汽车车主安装充电桩的情况,进而产生了诸多纠纷。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车主将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配合安装充电桩义务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

经梳理,我们发现,围绕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桩的配合安装义务的案件,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从“并无相关合同约定、不符合安装条件、存在安全隐患、需经小区其他业主同意或由业主大会表决”等角度提出抗辩,法院则通常是在查明“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车主对拟安装充电桩所在停车位是否享有产权、案涉小区是否具备预留电容、安装充电桩是否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裁判,目前绝大多数案件是以车主胜诉而告终。

为此,我们将法院针对该类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9]总结如下,以明晰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充电桩安装的配合义务边界

  • 如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便物业服务合同并无关于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约定,因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而充电桩是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必要设施,故亦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1611号文第六条规定的“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仍具有配合安装充电桩的法定义务。

  • 虽然安装充电桩通常是由车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但供电企业在安装充电桩之前通常都需要车主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相关的同意安装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义务不仅限于1611号文规定的“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还包括其他必要的协助,包括配合车主向供电企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等。

  • 根据1611号文规定的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流程,充电桩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或是否具备安全隐患,应以供电企业或建设单位勘查后的意见为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以此拒绝履行配合义务。

  • 安装充电桩如仅涉及对所在小区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则属于正当诉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以此拒绝履行配合义务,但如涉及到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则应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除了上述的配合义务以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73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可知,国家亦在积极探索充电桩的创新商业运营模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及运营。如物业服务企业有意参与充电桩的建设或运营,其关注重点则可参考上述第(2)、(3)点的内容。

(6)新能源汽车车企:关注充电桩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规范要点

充电桩建设运营的规模化及规范化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广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部分新能源汽车车企目前也已深入参与充电桩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形成以新能源汽车车企为主导的充电桩运营模式等。从优化布局、产业融合的角度,新能源汽车车企宜充分关注充电桩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规范要点,进而与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形成正向合力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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